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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严整治当前不实医药广告的建议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初与国务院参事、中央文史馆馆员座谈时指出,“希望你们在关注宏观经济走势的同时,也关注教育、卫生、文化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问题”。我作为一名老医务工作者和省政府的参事,面对当前存在的虚假违法医药广告满天飞、不实广告屡禁不止的现象,有责任提出建议,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尽快研究解决。

  我们经常耳闻目睹一些医药广告讲得很有诱惑力,用上“新科技”、“祖传秘方”、“特色专利”、“独创”等字眼,把疗效说得神乎其神,为了博取人们的信任,还搞些案例,说什么无效退款,以吸引患者上钩。虽然近年来各级政府的药监、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了对违法违规医药广告的治理工作,打击了各类违法虚假广告,违法违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然而,违法医药广告仍屡禁不止,依然频频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出现,严重影响了医疗卫生行业的声誉和正常的医疗秩序,使消费者蒙受经济与身心双重损失,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据国家药监局统计,2008年6月至12月,全国药监部门通报并移送工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24565次,违法医疗器械广告1532次,违法保健食品广告15196次。

  一、当前不实医药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

  (一)多头管理职能交叉重叠,造成主管部门审查不严、监管力度欠缺。目前医疗广告由卫生部门审批;药品广告由药监部门审批;广告许可由工商部门监管;媒体则由宣传部门管理。多头管理造成职能交叉重叠,有些企业正是利用主管部门之间信息交流不畅、专业知识缺乏等,大打“擦边球”,大肆制作违法虚假广告。如某保健品的广告审批时写的是“提高免疫能力”,电视台播出时又变成“防癌抗癌”。

  (二)审批权与查处权的割裂。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权与查处权分离,药品广告发布前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审批,广告发布后的市场监管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商管理若发现有违法广告要求撤销广告批文号,又必须由同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导致对违法食品药品广告约束难以生效。

  (三)相关部门人员执法意识薄弱、自律性欠缺。广告主、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管理、卫生、宣传部门某些相关人员,法律意识澹薄,自律性欠缺。一方面广告主为获取高额利润、违背诚信,千方百计通过不实、虚假的非法宣传来抬高产品身价,欺骗消费者;另一方面迫于生存竞争的压力,在利益驱使下,相关监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大量违法广告蒙混过关。对广告发布的真实合法性审查把关不严,有的甚至从中非法谋取私利,为虚假医药广告大开方便之门。

  (四)沿用的法规明显滞后。1994年10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一直未修改过,有些规定已明显滞后,缺少相应法律依据。如什么是虚假广告、什么是误导广告,处罚力度过轻,发现违法医药广告仅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即使是处理以广告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与他们违法收入相比也是微乎其微。

  (五)现行的《广告法》没有针对医疗广告处罚的专门条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太轻。同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未赋予广告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权限,使监管部门在调查取证、定性处罚中遇到较多困难。

  (六)大多数虚假违法医药广告都是来自一些医疗机构的对外承包科室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的。这些承包者中,有的是外来非医务工作人员,在向医疗机构交纳了一定的承包费或管理费后,就或明或暗地用医院及医师的名义在媒体上发广告。由于这些承包经营者所使用的房屋、医疗设施均由出租者提供,一有风吹草动,他们很容易“全身而逃”,给监管造成较大困难。

  要遏制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必须从根本抓起,做到自律与监管并重,标本兼治。

  二、几点具体的建议:

  (一)对医药企业在营销过程中故意夸大药品功效的,要加大处罚力度。不正当宣传药品,在美国,动则上亿美元的罚款,如最近美国司法部针对行销不当行为,给全球最大的医药公司辉瑞开出23亿美元的天价罚单。但在国内,类似同样案例,却仅仅是通报,或是罚款几千元,最多也就几万元,成本实在太低了,起不到威慑作用。必须大大提高罚款的金额,从严处罚违规医药企业,以儆效尤,尽快恢复医药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要建立媒体责任追究制度,媒体要强化行业自律意识。建立广告发布责任制度,对未经审查或者与审查批准内容不符的广告不得发布;对不具备相应证明文件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将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三)切实加强相关监管部门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问责制度。对“工作疏忽大意”的见利忘义者,或“贼喊捉贼”的同流合污者,必须追究相关责任。

  (四)要明确有关政府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实现监管职能的整体有效运作。将药品广告的前置审批、登记、监督和处罚集中于一个部门,保证政令统一,上下贯通,监督管理一步到位。

  (五)广告主是违法广告的源头,因此工商部门要联合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经营的“院中院”等医疗机构承包经营者从严整治。

  要依法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纳入经营广告监管,对其广告发布行为加强经常性的检查和规范指导;对医疗药品广告的发布实施程序控制,凡在媒体上发布医药广告的,广告主必须先到工商部门备案,审核其主体资格和医疗药品广告证明,没有经过备案批准的,媒体不得发布。

   (陈镜合)
  2009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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