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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林励儒

  1他自称是在学校充过数几十年的教师

  林励儒,1889年7月18日出生于信宜北界上村的一个书香家庭。他虽然四岁丧父,但伯父和叔父对他疼爱有加,叔父以教书为业,家庭的教育,使他从小立下为教育服务的志向。

  林励儒,童年在私塾读书,1905年考入高州高郡中学堂(即广东高州中学)学习,1911年考取公费留学,就读日本东京高等师范学校,1918年回国。自1919年至1949年,他一直在学校任教,被誉为“服务最有恒心的教育家”,而他自己却自称“是一个在学校充过数几十年的教师”。我在下文给大家介绍一下林励儒当老师的生涯。

  林励儒,1919年,任国立北京高等师范学校(后改名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教伦理学和教育课程;1922年,兼任北京高等师范学校附属中学主任(即校长),首先试行中小学“六三三”制,是我国试行“六三三”制最早的倡道者和实行者之一;1928年,北京高等师范学校并入北平大学,称第一师范学院,任临时院务委员会主席;1931年,应国立中山大学校长许崇清的邀请,赴广州任中山大学教授兼教务长,教师范教育、教学法课;1932年,兼任广东省立广州师范学校校长;1933年,参加广东省立勷勤大学筹办工作,学校成立后任教务长兼教育学院院长,并讲课;1937年,教育学院独立为广东省教育学院(1939年改为广东文理学院)任院长;1941年到桂林任广西教育研究所道师;1942年,任桂林师范学院教授兼教务长;1947年,到厦门大学任教授,教西洋教育史、国民教育等课,一直教到1949年4月离开厦门大学。

  2他当过新中国的教育部副部长

  林励儒,1949年4月,应中共中央的邀请,离开厦门大学,取道香港,到达北京,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筹备会议和第一届全体会议,当选为政协第一届委员会委员。新中国成立后,他被任命为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中等教育司长,1950年至1952年兼任北京师范大学校长,1952年任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副部长。1954年当选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后连续被选为第二、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当了教育部副部长,他便以忘我的精神,投身到新中国的教育事业,先后主持起草了《中学暂行规程》(草案)和《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并就少年儿童教育、中学教育、民族教育等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研究,写下《中等教育的两个问题》、《瞭解少年儿童是教育工作的先决条件》、《教因材施,材由教成》、《社会转型期中等教育的任务是什么?》等论文。

  1963年,林励儒连续参加了天津中小学办学经验座谈会和云南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会后又深入云南、广西等地调查研究教育工作。并在这段时间,撰写了《师范教育问题随笔》、《语言教师是经师,也是人师》、《怎样对待学校考试》等论文。

  3他是一位认真研究过教育的教育家

  林励儒,五十多年来,认认真真教书,一个一个问题研究教育,为发展中国教育事业和培养人才,奉献了毕生的精力,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他的著作有《文化教育学》、《伦理学要领》、《教育哲学》、《教育危言》,他写的论文有一百多篇。

  他这个教育家,不仅仅是“被称为”,而是认真研究过教育,真正懂得教育,货真价实的教育家。他关于教育的许多理论和看法,当时是真知灼见,今天仍闪亮发光,仍有指道意义。

  关于教育的本质与作用,林励儒认为“民族要不息地生长”,就“不能一时没有教育”;“教育要陶冶健全有用的公民,可以参与政治,可以肆力生产,可以效命疆场,可以从事职业,可以研究学术。”他说的就是素质教育,有了基本素质,就可以搞工、搞农、搞科研,可以从军、从商,去当官也可以。说得多好啊,遗憾的是,今天的教育已蜕变为应试教育、文凭教育。

  关于师范教育,林励儒认为,办师范是为了教育,师范生应当政治特别可靠,知识特别丰富,经过教育的专业训练,师范大学=大学+师范。他说得很精辟,师范生出来就为人之师,理应有高要求和水准。但是,现实的师范教育,未能按他的设想去做,未能达到他提出的要求。

  关于中等教育,林励儒总结他五十多年经历过的中等教育,遇到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不起来和中学文理分科两大问题,他是主张发展职业教育和不主张文理分科的。时至今日,这两大问题仍是未解决的问题。当年他为自己主张所说的理由,在今天,仍是正确的。例如,他认为中等教育,一部分人参加生产建设,一部分考入大学,文化教育与职业教育之对立已不是教育发展的桎梏,而是教育发展的契机。他又认为,中学程度之高低优劣与课程是否分科无大关系,而中学分科又未必对大学教育有多大的好处,徒然妨害了中学自身的任务。

  关于教师待遇问题,林励儒,一方面详细考察各国有关的制度,另方面深入思考当时中国状况和存在问题,写出了《教师待遇问题》的专论,发表于1925年北京《晨报》上。他认为教师待遇问题,不只是一个教师工资问题,而是包括教师的生活、工作地位和作用问题。他说教师待遇至少应包括五项:一是地位,国家对授职教师的地位,要有法律保障;二是荣誉,教师有立功受奬的权利;三是俸给,包含本俸和职务俸,本俸按级别,职务俸按职务。偏远地区要加俸,中小学教师应给住宅或住宅费;四是进修,教师若干年要带薪进修一二年,不仅大学要这样做,中小学教师也应如此;五是子女教育,教师子女可入国立公办学校,享受免费教育。

  林励儒关于教师待遇的主张,今天读来仍可震憾人心,因为现在国家用法律规定教师待遇不能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待遇,但在不少地方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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