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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民事立法三十年之回顾与展望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的召开,中国大陆迎来了改革开放的春天,也开启了民法的复兴之路。民事立法与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佟柔先生曾言:「我国的民法之所以长期得不到发展,原因就在于没有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没有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就没有高度发展的民法」。〔1 〕本文以回顾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和30年的民事立法成就为基点,探索中国民法典的起草和创制,既是为了纪念,也是为了展望。

  一、三十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历程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2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民法的发达程度如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和社会生活民主化的程度。〔3 〕在阐述民法发展历程之前,有必要先梳理一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大陆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在此主要以中共中央不同时期的文件为基础。

  上世纪七十年代后期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大讨论,冲破了个人崇拜和「两个凡是」的束缚,重新确立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毅然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了经济建设上来,对经济体制进行改革。经济体制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八亿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经营自主权;同时,基本取消对农产品的统购派购,放开大部分农产品价格,从而使农业生产摆脱了长期停滞的困境,农村经济向着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迅速发展。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中国的基本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这一时期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比如,1979年4月国务院批转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报告指出:「可以根据当地市场需要,在征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的个体劳动,但不准雇工。对他们要发给营业执照,会同街道和有关业务部门加强管理,并逐步引导他们走集体化的道路。」1980年8月,中共中央转发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文件,提出「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鼓励和扶植城镇个体经济的发展」,把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作为一项长期的经济政策和安排城市就业的一个途径。1981年7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第一个有关个体经济的行政法规性文件——《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对个体经济的方针政策作了全面阐述。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再次重申了发展个体经济的有关政策,并指出个体劳动者可以在所在城镇成立个体劳动者协会或联合会。

  为适应改革从农村向城市发展的新形势,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突破了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的传统观念,从而为全面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指导。决定中强调「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并指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改革经济体制,「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的环节和方面」,要「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检验一切改革得失成败的最主要标准。」在反思过去把全民所有同国家机构直接经营企业混为一谈、对企业管得太多太死的同时,将增强企业活力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扩大企业自主权,企业有权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管理的前提下,选择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有权安排自己的产供销活动,有权拥有和支配自留资金,有权依照规定自行任免、聘用和选举本企业的工作人员,有权自行决定用工办法和工资奬励方式,有权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本企业产品的价格等等,从而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对于个体经济,《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不同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它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是社会主义前进的需要」 ;其后,中共中央在1987年1月《关于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定》中第一次正式提出对私营企业也应当采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的方针。」 1987年召开了党的十三大,比较系统地论述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明确概括和全面阐发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必须尽快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 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等,初步建立了有关私营企业的法律规定。

  上世纪九十年代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时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从而从理论上冲破多年来市场经济的束缚,为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了理论基础。1992年10月,中共中央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在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993年的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宪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次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宪法。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原则具体化、系统化,也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实践大大地推进了一步。1995年9月,中共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到2010年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任务,为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出了重大的战略部署,即到二十世纪末,经过三个阶段,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这一时期多种经济成份得到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党十四大、十五大文件中,多次强调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正确引导、加强监督、依法管理,使它们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国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进入21世纪后,2003年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在肯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确立,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的同时,指出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2007年中共中央十七大报告中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并提出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从上述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可以看出,经济体制改革确定的目标的核心在于如何认识和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传统观念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中央文件向我们展示了在这个问题的认识和处理上的不断进步。可以说,摒弃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对立的观念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党的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十三届四中全会后,提出了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小平同志在1992年年初视察南方时的重要讲话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勾画了新的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对有关社会义市场经济的重大问题,都做了明确的原则性规定;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主要任务和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基本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经济体制改革与民法的发展关系甚大。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一个社会的商品经济愈发达,民法的作用就愈突出,民法也就愈发达。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渐进过程相应的,中国大陆的民事立法也从无到有并呈现出不断修正、完善的特点。

  二、三十年的民事立法历程及其成就

  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同时,中国大陆的民主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重大的成就。邓小平同志曾经深刻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明确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4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5 〕建立、健全民事法律制度,是民主法制的基本要求。自十一届三中全会起,民事立法工作就成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议事日程。而立法问题又总是以重大的理论问题的研究为基础。在当时,是制订一部民法还是制订一部经济法,曾引发了长达7年之久的全国范围内的大论战。

  1979年8月7-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邀请在京法律院系的学者召开了著名的「民法与经济法问题学术座谈会」,会上形成所谓「大经济法观点」 和「大民法观点」的对立。「大经济法观点」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民法仅调整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大民法观点」则主张凡是横向的经济关系包括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社会主义组织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均由民法调整,经济法仅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6 〕由此揭开了民法学与经济法学大论战的序幕。民法经济法论争的关键问题是,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究竟归民法调整还是归经济法调整,亦即经济合同法究竟属于民法还是属于经济法。〔7 〕这场论战的发生实际上也是中国当时政治、经济状况的必然。改革开放意味着民法龢民法学的复兴,而中国民法龢民法学的复兴又是在世界各国均未遇到过的一种特殊环境下进行的——即在强大的经济法思潮下的民法复兴。中国经济法产生的基础和背景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相互融合。这就在客观上促成了中国强大的经济法思潮。民法观念的澹薄和新中国民法制度的支离破碎也是经济法得以异军突起的一个重要原因。〔8 〕

  民法学界和经济法学界的学者悉数卷入论争,不少法理学者、宪法学者和行政法学者,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所发表文章数量之巨,所耗费的人力、物力,难以计数。当时,相当多的人只知有经济法,而不知民法为何物;相当多的人认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是经济法,而调整公民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是民法。〔9 〕曾经有经济法学派学者联名向国家最高领导层上书,要求停止民法通则的制定,至少应同时颁布经济法大纲,指出单独制定民法通则势将阻碍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10 〕民法龢民法学,生死存亡系于此役。佟柔先生和王家福先生等一些民法学者旗帜鲜明地坚持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佟柔教授从一开始就明确地指出:「经济法」本身是一个极易引起误解的概念,许多人将经济法理解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以至于将凡是包括了经济内容的法律如宪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甚至刑法都成了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这种说法实际上是一个经济法律汇编,这不是科学体系,而是诸法合一。」 〔11 〕这虽然提高了经济法的地位,但是经济法也就不可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因而就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最终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民法经济法论争以「大民法观点」的胜利而告结束。《民法通则》第2条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完全采纳「大民法」的主张,即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3条还确认了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了民法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地位,也确认了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确立和恢复民法的真正「领地」。〔12 〕可以说,这场论争的实质,是对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不同认识。「大经济法观点」倾向于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即计划经济体制;「大民法观点」重视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经济性质。这场争论以及其后学者们关于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的有关研究,对中国的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使《民法通则》及一系列单行法得以顺利诞生,并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定位前提。〔13 〕

  与此论战同时进行的,还有民法典的起草工作。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为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在经过长时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成立了由有关部门龢民法专家参加的民法起草小组,开始了建国后的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14 〕于1980年8月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内容包括总则、财产所有权、合同、劳动报酬和奬励、损害责任、财产继承共计六编501条。其后,民法起草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先后草拟出了第二稿和第三稿,至1982年5月草拟了第四稿。第四稿的内容包括: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财产所有权、合同、智力成果权、财产继承权、民事责任和其他规定,共八编465条。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一时难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典,立法机关决定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到1985年止,先后颁布了《经济合同法》〔15 〕、《商标法》、《专利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单行法律法规。由于这些单行的法律法规只是调整某一方面的商品经济关系,幷且客观上也存在一些规定不协调甚至矛盾的情形,故而亟待制订一部全面地调整民事关系的基础性法律。为此,立法机关于1983年在民法草案第四稿的基础上着手制订《民法通则》的工作。

  1986年颁行的《民法通则》虽然参与起草的主要是民法学者,但仍然主要受1962年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和1978年修订的匈牙利民法典的影响。可以说,以《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为代表的80年代的民事立法,由于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仍然呈现出以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和理论为继受对象的特点。 

  上世纪90年代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治禁区逐渐被打破,民法学者开始参考民国时期的民法著作、台湾的民法著作及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民法和判例学说,促使这一时期的民事立法从继受苏联东欧民法转向继受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为了适应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交易规则的统一和与国际接轨,1993年开始起草统一合同法,并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了《合同法》。其中,总则8章、分则15章,共428条。《合同法》的制订,结束了多年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反映了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实现了交易规则的统一和完善,也实现了合同法的现代化。〔16 〕《合同法》全面而准确地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正确处理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关系,兼顾了公平和效率、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的价值,幷且在目前尚无民法典及债法通则的情况下,《合同法》中的许多规定不仅使合同法总则是合同制度的总则,而且也是他种债的总则。〔17 〕《合同法》采用了典型的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许多原则、制度和条文,直接采自德国民法、日本民法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一些重要的制度也参考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欧洲合同法原则》和英美契约法,〔18 〕是一部面向21世纪的现代化的合同法。

  为了实现有形财产归属龢利用关系的基本规则的现代化,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基础,从1998年开始了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在《物权法草案》起草的过程中,曾经发生过两次重大的理论争论。争论的问题分别是 ——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19 〕以及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20 〕。经历了这两次大的讨论和诸多分歧的论争之后,物权法条文日渐成熟,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七次审议,最终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共19章247条。《物权法》立足于中国国情,参考、借鉴了德国民法、法国民法、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我国澳门地区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同时也继受英美财产法中的有关制度。这部法律的通过和实施,标志着中国民法典向诞生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除上述《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之外,三十年中,中国还陆续颁布了《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已经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由《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公司法》、《保险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商事单行法构成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维护正常的民商事活动秩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实践证明,当时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条件成熟再制订民法典的立法方针,是正确和成功的。我们现在面临的任务是,如何在《民法通则》和各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三、民法典之展望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国开始了依法治国的道路。〔21 〕「有无一个独立的、完备的民法部门,是法是否受到尊重和贯彻执行,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准。」〔22 〕改革开放迎来了民法学研究龢民事立法的春天。国家于1979年启动了建国后的第三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于当时尚不具备制订民法典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加之理论上准备不足,起草专家中或者是解放前接受传统的民法教育的,对于20世纪后半叶以后民法的发展情况知之甚少,或者是接受苏联教育的,受集权式的计划经济理论的影响较深〔23 〕等等,最终导致第三次起草民法典工作的搁浅。但是,在民法典草案第四稿基础上制订的《民法通则》,虽然是以「通则」的形式出现,却也标志着中国民法向法典化、体系化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并为中国民法的发展奠定了立法基础。〔24 〕

  1998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决定恢复民法典起草,并委托九位学者专家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负责民法典和物权法的起草。1998年3月召开了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议定「三步走」的规划:第一步,制定统一合同法,实现市场交易规则的完善、统一和与国际接轨;第二步,从1998年起,用4至5年的时间制定物权法,实现财产归属关系基本规则的完善、统一和与国际接轨;第三步,在2010年前制定民法典,最终实现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的目标。即制定合同法、物权法,然后编纂中国民法典。

  2002年1月,九届全国人大李鹏委员长指示加快民法典起草,同月即委托学者起草、当年完成了一部民法典草案,并于12月23日将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提请审议的草案分为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九编。其中总则、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主要是当时已有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中的内容的反映,另外草拟了物权法、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的相关条文。此举极大地鼓励了中国民法学界的激情,学界围遶着未来中国民法典的编撰方式、体例、内容等,展开了前所未有的热烈讨论。但是,民法典草案在第一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后的近一年里没有了下文,2003年的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实际上处于休眠状态,〔25 〕直到2003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中明确了民法典在本届任期内分编审议的安排。2004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变更立法计划,搁置民法典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恢复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审议。这也标志着我国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暂告一段落。《物权法》颁行之后,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立法计划安排,开始了侵权责任法的制订。2008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侵权责任法草案,2009年还将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待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将制订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龢民法总则,之后再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和创制。

  一个国家的民商法的完善和发展,取决于当时社会的经济基础状况、社会的法治环境。此外,国家主要领导人的重视和支持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26 〕中国20世纪的历史表明,政治家的治国方略和法制思想对于一国法制进程有着何等的影响程度。〔27 〕值得庆幸的是,历尽沧桑的中华民族,虽然背负着沉重的包袱,却仍在向前奋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经济建设取得了伟大成就并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都有了大幅度提高,我们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2020年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可以说,编簒和创制中国民法典非常必要,幷且政治、经济条件也已成熟。问题在于,我们要有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我们的理论准备有没有疏漏之处。 

  勿容置疑,我们期待一部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的、面向未来、能够屹立于世界民法之林的中国民法典。一方面,它应当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现实,具有中国特色。这就要求我们改变高居其上的立法姿态,组织人力、财力深入实践调查研究,正视我国市场经济的现状以及社会风俗习惯的作用,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增强民法典的社会基础。法治的唯一源泉和真正基础只能是社会生活本身,而不是国家。〔28 〕也许制订一部反映中国国情、中华文化的民法典,才是中国对于世界文明的应有贡献。另一方面,它也应当是面向世界的,与国际规则接轨的。相对于其他领域,民法的继受是普遍存在的,民法已经成为人类文明的一部分,成为共同的遗产,显示出了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分配时,所具有的一种通性。〔29 〕从外国民法继受而来的中国民法龢民法学,主要受大陆法系民法特别是德国民法的理论、制度和体系的影响,我们还应当广泛参考借鉴英美法系在内的发达国家的民法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民法龢民法学不断发展,与时俱进!虽然,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共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大量的借鉴、移植外国民法典内容的可行性,但是,民法作用的发挥往往与其创立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及由此决定的政治、文化背景密不可分,借鉴、移植的法律是否会「水土不服」,如何实现继受而来的法律的本土化问题,是中国民法学进步、发展的永恒的主题。

  1978年至200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30年,也是民法学事业飞速发展的30年。30年来,民法学者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民法学的理论研究出现了空前的发展,理论体系逐步完备,创新能力逐步增强,制度研究逐步深化,研究方法逐渐科学,学术质量逐步提高,对立法、司法龢民众的影响逐步增大。多年保持沉默的民法学正以其博大精深的内容和特有的魅力展现在世人面前,为人的自我解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理论与制度设计。〔30 〕面对民法学领域的如此累累硕果,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民法学的理论研究仍明显地存在不足,比如比较法的研究多于本土资源的挖掘,对策性的研究多于基础性理论研究,纯民法学的研究多于交叉学科的探讨,等等。〔31 〕特别是,有利于学术创新的学术争鸣和学术批评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提升法学水准,须有学术批评。自由地表达,平等地讨论,严肃地批评,诚恳地回应,乃学术发展的正道。我国民法学界,自言自语者多,批评回应者少,看似一派兴旺,实则繁而不荣。」〔32 〕此外,学术批评的学术性、非私利性以及与之相关的道德宽容精神,也需发扬光大。我们真的有义务去认真思考如何才能不让中国大陆民法典之路走得太远、太长。

  我们渴望着自由、民主、平等、公正、秩序,希望人的尊严得到维护,人的价值得到实现,人权得到保障。宪政和法治社会是我们长久以来为之奋斗的目标,而在「没有民法龢民法传统的社会,要实现宪政和法治是极其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33 〕《民法通则》曾经给我们带来荣耀,民法典更承载着我们的梦想。这不仅仅是法学界几代人的梦想,也是亿万人民的期盼。我们期待着在不久的将来,这个梦想成为现实。这是国家之幸,民族之幸,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切实保障。

  注   释:

  〔1〕周大伟:《佟柔先生与中国民法学》,《南方周末》2007年3月8日。

  〔2〕王泽鉴:《台湾民法与市场经济》,《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第63页。

  〔3〕余能斌 侯向磊 余立力:《世纪之交看新中国民商法的发展》,《法学评论》1998年第5期,第1页。

  〔4〕《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8页。

  〔5〕《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

  〔6〕铃木贤:《中国民法经济法论争的展开及其意义》,《北大法学论集》第39卷第4号,第1013-1016页。 

  〔7〕梁慧星:《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见北大法律网,或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12/11/content_7230590.htm。2008年5月2日访问。

  〔8〕江平:《新中国民法发展与佟柔先生》,《佟柔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98页。

  〔9〕江平:《新中国民法发展与佟柔先生》,《佟柔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98页。

  〔10〕梁慧星:《佟柔先生与民法经济法论争》,《佟柔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7页。

  〔11〕周大伟:《佟柔先生与中国民法学》,《南方周末》2007年3月8日。

  〔12〕江平:《新中国民法发展与佟柔先生》,《佟柔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98页。 

  〔13〕杨振山《「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中国民商法学获得空前发展的进军令》,《政法论坛》1998年第5期,第13页。

  〔14〕新中国建立后,曾经在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两次起草民法典,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

  〔15〕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是由与「民法起草小组」同时成立的、主要由经济法学者组成的「经济合同法起草小组」起草的。内有强调按照国家计划订立、履行合同,赋予经济合同管理机关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力,及行政性经济合同仲裁等的规定,「指令性计划」的字眼灼然可见。见谢邦宇 严冶:《论健全市场体系下的民法机制》,《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第100页。

  〔16〕梁慧星:《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中外法学》1999年第6期。

  〔17〕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页。

  〔18〕梁慧星:《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见北大法律网,或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12/11/content_7230590.htm。2008年5月2日访问。

  〔19〕2001年6月、7月、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接连刊载三篇文章,建议不制定物权法而制定财产法,并对中国民法学界进行了尖鋭的批评。详见梁慧星:《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见法天下网http://www.fatianxia.com/paper_list.asp?id=13257。2008年4月16日访问。

  〔20〕2005年,在物权法草案全民征求意见中,有反对的意见。其中最为尖鋭的意见,就是物权法草案违宪。因为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相反《物权法草案》中规定所有权的一体保护,即不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还是私人所有权,都予以平等保护。杨立新:《中国物权法的出台背景与规定的物权体系及重点规则》,见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7375。2008年4月10日访问。另见易继明:《物权法草案「违宪」了吗?》,《私法》第7辑第1卷。

  〔21〕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是中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理论准备和初步实践阶段。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使用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开始从理论观念上和制度改革上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见李步云:《「依法治国」的起点应当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北京日报》2008年4月14日,第17版。

  〔22〕张文显:《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2期,第190页。

  〔23〕王卫国主编:《中国民法典论坛(2002-2005)》,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4-115页。

  〔24〕余能斌 侯向磊 余立力:《世纪之交看新中国民商法的发展》,《法学评论》1998年第5期,第10-11页。

  〔25〕王卫国主编:《中国民法典论坛(2002-2005)》,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序言第1页。

  〔26〕余能斌 侯向磊 余立力:《世纪之交看新中国民商法的发展》,《法学评论》1998年第5期,第2页。

  〔27〕郭道晖:《毛泽东邓小平治国方略与法制思想比较研究》,《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28〕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第9页。

  〔29〕苏永钦:《民法的积累、选择与创新》,《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2期,第25-26页。

  〔30〕杨振山:《「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中国民商法学获得空前发展的进军令》,《政法论坛》,1998年第5期,第12页。

  〔31〕王利明 周友军:《民法典创制中的中国民法学》,《中国法学》2008年第1期,第145-146页。

  〔32〕崔建远主编:《民法9人行》,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4年,第1卷,序,第2页。清华大学的民法沙龙即践行针锋相对的辩论,鼓励不留情面的批评,赞赏切中肯綮的意见,摈弃人云亦云的附和。

  〔33〕张文显:《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2期,第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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