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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的建议——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的启示



   甘子钧

  近期,媒体一直关注的大量婴幼儿服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后导致肾结石的问题,已查明主要原因是患儿服用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三鹿牌部分批次婴幼儿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是为增加原料奶或奶粉的蛋白含量而人为加入的。

  针对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国务院做出六项决定:一是立即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成立由卫生部牵头、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参加的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二是全力开展医疗救治,对患病婴幼儿实行免费救治,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三是全面开展奶粉市场治理整顿,由质检总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场上所有婴幼儿奶粉进行全面检验检查,对不合格奶粉立即实施下架。四是尽快查明婴幼儿奶粉污染原因,组织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婴幼儿奶粉生产和奶牛养殖、原料奶收购、乳品加工等各环节开展检查。五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肃处理违法犯罪分子和相关责任人。六是有关地方和部门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和质量监管机制,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

  在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8月29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这是继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初审后再次审议。而此次《食品安全法》(草案)审议的“亮点”之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规定: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録召回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记録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食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值得肯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通过《食品安全法》),作为一种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减少消费者的损失和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有利于让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的责任。

  然而,联系到前述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如果要依照这一“草案”规定召回不安全食品,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地方。一是谁来发现不安全食品?食品是否安全一般是由消费者或食品监管部门先发现,而“草案”却只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来发现不安全食品。二是发现后谁来召回?按“草案”规定,召回的主体是食品生产者。这就完全得靠食品生产企业的自律。倘若一家自律性较差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了不安全的食品,肯定不会自己揭短,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即使是被他人发现了,也会想方设法加以掩盖。这样就会造成“草案”中规定的食品召回制度落空。同时,按“草案”规定,经营者发现不安全食品后,只能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并没有要求经营者召回这些不安全食品。三是召回是否有强制性?在实践中,发现不安全食品主动召回的生产者并不多,因为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对生产者本身及其产品的声誉都是一个打击。况且生产者如果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目前法律也没有什么强制措施。

  因此,为了能真正召回那些不安全食品,筑牢保护食品安全的这道法律防线。建议:对于上述“草案”有必要补充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无论是谁发现了不安全食品,都可申请食品监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发出强制召回令;在召回的同时还应对食品生产者给予处罚。食品召回按照国外的分类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主动召回;二是政府强制召回。如果我国也采取这种分类方式的话,处罚方式应有所区别;前者可适当考虑从轻处罚,后者应从重处罚,这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2008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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