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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市场化环境治污长效机制的建议



  吴厚德 

  搞好环境问题,除政府主导,加大支持力度,强化政府环境职能外,还必须与市场结合起来,运用市场手段,建立市场化环境治污长效机制。

  目前环境有价的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更没有上升到法律和制度层面,很多企业在生产中没有承担环境治理成本,而是将污染治理的责任甩给政府和社会,企业环境污染成本外部化的现象普遍存在。面对这种现实,应通过市场手段将企业环境污染成本内部化来分配环境资源,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推进污染减排的一项根本性措施。我们要灵活运用市场手段,防止企业转嫁成本,借机抬高价格,加大价格上涨压力。

  那么,如何构建市场化环境治污长效机制?提出以下建议:

  一、转变传统治污观念

  传统的治污观念是:重污染点源控制,轻环境容量管理;重治污项目审批,轻基础工作完善;重行政手段外部治理,轻市场机制内部约束。必须把上述传统治污思路调整到以环境容量和污染质量管理为重点的总量控制的思路上来,将总量减排任务与提高污染治理质量相挂钩。

  二、建立环境资源有偿分配机制

  1.通过科学的环境定价和资源定价,推进环境排污权交易和培育资源市场,促进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资本化、市场化,使这些要素的价值真正反映它们的稀缺程度,以达到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的双重效应。

  2.积极探索资源使用权、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的补偿模式。

  3.完善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制度,加快建立水资源取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交易机制。

  4.探索建立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机制,逐步推行政府管制下的排污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

  5.引导鼓励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通过自愿协商实现合理的生态补偿。

  6.引导跨省流域开展流域生态补偿,建立起下游对上游水资源、水环境保护的补偿和上游对下游超标排污或环境责任事故赔偿的双向责任机制。

  三、 建立高效环保投、融资机制

  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组织协调作用优势,利用政策打通环保投融资的“瓶颈”,把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和金融机构的融资优势结合起来,推进环保投融资市场建设,为国家重点环保区域和重大环保项目提供大额政策性贷款支持。

  1.探索建立环境风险投资机制。一是要加快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共享成果、共担风险的市场化环保科技投资机制。二是加大对现有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的扶持力度,引进非国有资本或进行资产重组,使其具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再融资能力。三是采取“政府引导、民间参与、合理组合、市场运作”的模式,探索组建公司型环保投资基金。

  2.政府应加大环保领域对外招商引资步伐。环保基础领域是外商一直看好的投资领域,近些年来,美、法、德、意、日、加、挪等国厂商通过各种形式来我国环保领域投资办厂。今后环保领域应继续解放思想,调整政策,改善投资环境,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外资,吸引更多的国外投资者。

  3.积极利用各种环保的新型项目融资方式。

  (1)充分利用BOT融资方式,为新建大中型环保基础设施项目筹集资金。BOT方式是国外风靡的融资方式,是以项目本身为基础的融资,其定义是:建设-经营-转让,并允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转移给政府。这种融资方式近10多年来登陆我国后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其主要优点有两条:一是投资主体产权明确,项目建成后经营主体明确,容易形成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得环保基础设施运行顺畅,运营效果好。二是节省政府大量财政资金。一般情况下,政府规划出一些必要的政策和拿出一定建设用地即可。值得注意的是在操作程序上和环节上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有所斟酌地制定一些必要的原则。

  (2)积极推行TOT融资方式。这种方式是BOT融资方式的新发展,是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也是企业进行收购与兼并所采取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融资方式通过转让大型基础设施的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筹集再建设资金。由于资金、技术、管理等诸多原因,全国各地有相当数量的环保基础设施运营状况不好。要改善这种状况,政府又缺乏必要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推行TOT方式进行融资是行之有效的。政府主管部门将现有环保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偿转让给融资方以形成新的经营主体,新的经营主体取得经营权后可以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和机制进行运作,从而取得良好的运行效果。政府方面不但盘活了国有存量资产,而且又筹集了可观的再建设资金,可谓一举两得。

  4.积极利用国内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政府可以支持国内商业银行独立审资、独立评估、自主决策、自行承担风险。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的信贷资金,充分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国外政府的低息贷款及国内外民间组织的资助。

  5.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成立以市场原则进行规范运作、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向各类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从而吸引广大中小企业融资于大量的、规模较大的环保基础设施。

  四、 建立健全环保资金监管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环保资金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致使环保资金被非法占用、挪用和贪污,未能充分发挥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加剧了环保资金的短缺局面。为此,必须建立健全环保资金监管机制。

  1.建立环保资金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每年年初,中央和省、市环保局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公告去年度环保资金的总盘子和各种专项资金的规模,并根据本级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重点,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在自己的网站上向全社会公开发布。

  2.环保资金的申请。环保资金申报以项目形式进行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通过其所在地的环保、财政部门联合向上级环保、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审核及资金计划的下达。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各地申请环保资金的项目,根据每年的资金申报指南要求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等情况进行预审,由省环保局规划财务处指定专人受理。二是省环保局规划财务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专业人员对申报项目,分批报局务会审定。三是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并按项目和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四是省环保局根据年度资金总额起草环保资金计划草案,并报环保局资金审查委员会审定。五是经环保局资金审查委员会审定的环保资金计划,在省环保局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六是公示期间内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环保局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环保资金计划,对有质疑的项目,经核实确有问题的项目则进行必要的调整。

  4.环保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项目在实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规定,合理有效地安排资金使用;环保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环保无关的支出;对环保资金资助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环保资金;每次项目审查和验收,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2—3名有关行业专家参与,保证项目审查和验收的公正性,项目专家库要定期进行更新;对违反有关资金使用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投诉和举报。

  

  200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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