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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

  人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自由应该属于精神世界的常态。人总是希望把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表达出来,这是人格积极性和独立性的基本诉求。现代国家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给予人们以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也就是为了满足人们表达个人意向的愿望。可惜在自由长期缺席状态下生活的中华民族,并不懂得自由是一个人的当然权利,也没有体会到自由是一种幸福,值得用生命的代价来珍惜。正如黑格尔曾经说过的那样,“东方人还不知道‘精神’——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是自由的。因为他们不知道,所以他们不自由。”他还指出,中国人“只知道一个人是自由的。唯其如此,这个人的自由只是放纵、粗野、热情的兽性冲动”,“所以,这个人只是一个专制君王,不是一个自由人。”在黑格尔所说的年代,我们的祖先,把忠于皇上当成至高无上的道德标准,把希望寄托在救星身上,相信皇上可以给自己带来幸福。以服从为特征的奴化教育加强了民族的劣根性。我们拥有超稳态的群体意识,对正统的盲从和对超常规的反感;我们缺乏独立思考的勇气,缺乏对权威的怀疑态度;我们的大众只为物质利益所驱动,以粉饰太平的美丽辞藻填补现实与理想的裂痕,成了中华民族文化的特色,这些价值倾向一直影响到今天。

  精神世界是创造的源泉,自由是精神的常态。归根结底,自由是创造的权利,是人类发挥自身创造性潜能的需要。保障民主自由就是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发表自己的意见,展示自己创造性成果的平等机会。我们当然知道这些创造不一定都是好东西,不一定都能促进社会的进步。同时,让各种意见得到充分发表,不同的观点之间难免发生斗争。但是,只要我们坚持拒絶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设置是非标准,放弃对争论实施权力的干预,道理就会越辩越明。在此基础上,人们就能够做出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文化选择。这就是现代民主制度充分调动全体公民创造性的基本原理。

  到此为止,我们所谈论的自由,仍然是停留在思想和言论上,最多也只涉及到表达个人意愿的自由,并没有涉及到行动上的自由。那么任何人都拥有行动上的自由行不行呢?一个人想干啥就干啥,不受制度约束,不受他人的干涉,这显然是不行的。个人行动上的自由至少应该建立在保证其他人也拥有同等自由的范围内,才是公平的。公平原则是建立法制的基础,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基本的道德规范,无论个人还是社会集团,想通过操纵民意,永远把持国家权力,滥用行政职权谋取个人或者小集团的利益而不受监督,不受扺制,是絶对不行的。有思想自由,还需要道德和制度的约束,自由民主必须得到法律的保障。道德与法律都是精神的产物,正是这些与自由相对立的东西,为推行最广泛的自由龢民主提供了保障。

  “民主不是目的”的提法极易引起误解。和法制一样,实施民主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每个人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在这个意义上,自由是推行民主与法制的目的。但是,建立健全法制,不是为了控制人的思想,从而维持现有社会制度的稳固。而是为了最大限度发挥民主的作用,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以便调动全国人民的创造性,推动社会健康成长。在这样的意义上,实行民主政治就成了建立法制的目的。我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体公民的共和。按照人为规定的标准,把公民划分成人民和敌人,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而对敌人实行专政,是讲不通的。

  在真正的共和体制下,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侵犯,或者自认为受到侵犯的时候,这部分人便自动获得了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至少拥有表示愤怒和向社会呼吁的权利。通过对话的方式提出解决问题的要求;诉诸法律求得公正裁定;以静坐、集会抗议、游行示威等和平的方式开展斗争,都属于他们的正当权利。但是,以上行为必须限制在法制允许的范围内。其行为应该事先得到治安部门的批准。治安部门决定是否批准的依据,不应该是行为人对自身权益蒙受侵犯的判断是否确凿,也不是针对所受侵犯,值不值得采取行为的认定,而是所申请的行为是否会危及社会治安。如果有这种可能,治安部门就有责任帮助维持秩序,或者与行为申请人协商修改行为方式,保证在维持社会治安条件下履行他们的正当权利。

  “有民主也有集中,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集中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这里所说的“民主”和“集中”是两个极易混淆的用语,她来自列宁创立的建党路线,叫做民主集中制。

  1903年8月,在俄国社会民主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列宁提出了建立新型的无产阶级政党的任务。经过与马尔托夫为首的孟什维克展开激烈的斗争,通过了新党章。从武装斗争的实际出发,列宁致力于把社会民主党建设成一支无产阶级战斗队,从而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这种原则不仅要求党员承认党的纲领,交纳党费,参加一个基础组织的活动,还必须宣誓忠于党的组织,絶对服从党的领导,无条件执行党的决议。布尔什维克的组织机构是严密的,重大问题一律经过党的委员会做出决定。各级党委会议由书记主持,只要多数委员支持书记的意见,任何决议都可以得到通过。党员可以在一定场合,一定范围内,就具体行动方案提出建议。党委如果没有采纳党员的建议,党员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但同时必须执行组织的决定,没有讨论的余地。对于不履行党员职责,不执行党的决议,甚至出卖同志,背叛革命的行为,党委有权决定实施制裁,直到以暗杀的手段进行报复。

  而社会民主党最初的组织原则,也就是孟什维克所坚持的原则是:只要承认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交纳党费,参加到一个基层组织中活动,都可以成为社会民主党党员。党员不必宣誓忠于党的组织,当党员与领导机关发生分歧,或者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的时候,可以宣布退出社会民主党。这样的组织原则与几乎所有资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混同,也是第二国际修正主义领导集团主张采用的原则。按照这种原则组织起来的政党,是一个纪律松散的团体,很像一个的学术讨论机构,显然不能在武装斗争中发挥最大效益,是和无产阶级战斗队的历史任务不相吻合的。

  列宁的建党路线不仅遭到第二国际领导集团的反对,也受到热情赞扬俄国革命,和列宁一道组建第三国际的德国共产党创始人卢森堡的批评。她在《俄国社会民主党的组织问题》一文中指出,列宁的组织原则要求党员对组织絶对服从是不恰当的。她认为列宁的主张剥夺了个人信仰自由,会扼杀党员的首创精神,削弱以至取消党员对党组织监督作用。对此,列宁发表了题为《进一步,退两步》的专题文章坚决予以反驳。在这篇著名文献中,列宁进一步把布尔什维克的组织原则具体化为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制度,坚决维护党在思想上和组织上的高度统一,以保证党的战斗力。

  中国共产党一开始就是按照列宁主义的原则建起来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毛主席结合中国革命实践,创造性地应用列宁的路线。首先在军队中设立党代表,接下来改为连队建立党支部,营以下设政治指导员,团以上成立党委会。党委负责把握政治方向,做好官兵的政治思想工作。由于可以通过党组织控制军事首长的任免权,党的组织就像贯穿军队的神经脉络一样,随时掌握官兵的思想动向,牵制军队的行动,充分体现了“党指挥枪”的原则。随着革命斗争的不断深入,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毛主席将列宁以服从为特征的组织原进一步具体化为“一切行动听指挥”,这些措施保证了党组织对红军的絶对领导,使革命胜利有了保障。

  不过,任何事情都可能存在另一面。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年代,列宁的组织路线给中国革命造成的危机也是触目惊心的。由于实行组织服从的原则,党员即使有正确意见,在没有得到上级批准之前不但不能实施,也不可以在任何场合中传播,因而不可能得到其他党员的认同。那时,中国共产党处于幼年时期,中央领导机关多次发生左倾错误,很多优秀党员因为坚持正确意见被戴上反革命分子帽子,被无端杀戮。1931年,由于共产国际的错误指导,在中央机关左倾路线的直接指挥下,所谓“肃清闽西社会民主党反革命集团”中,被无辜杀害的红军干部就达三千多人,其他根据地杀害革命干部的现象也很普遍。第四、五次反围剿斗争期间,由于受到把持中央领导职务的左倾机会主义排挤,毛泽东的游击战术没有得到贯彻执行,反围剿战斗连连失利,革命遭受重大挫折,毛主席也只好忍气吞声乾着急。直到遵义会议期间,得到周恩来、张闻天、王稼祥一行人的坚决支持,他才取得了红军的絶对指挥权。受命于为难之中的毛主席,终于从“媳妇”熬成了“婆”,登上了最高领导地位,革命同时出现了转机。

  在我国古代,取得国家政权的人便是真龙天子,是人民当之无愧的主人。那时“民主”一词,就是在“人民的主人”这个意义上使用的。曹操曾要求将校军士在行军操练过程中,不得毁损老百姓的庄稼。一次行军,曹操的坐骑跑到麦田里去了,他当即拔出佩剑,决意自裁,却被随从拦下。他内疚地说:本人身为民主,自立法度,自己违犯。既然不能以身作则,不配带领众人夺取天下,还有何脸面活在世间?很显然,曹操所说的“民主”并不是让人民当家作主,而是充分肯定自己作为全军统帅,是当之无愧的人民的主人。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父母官”一说,将政府官员比作百姓的父母:不是人民养活了官吏,而是官吏养活了人民,官吏的责任是为人民当家做主。“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唱词出现在现代电视剧中,立论基础就是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当好“人民的主人”。反映出中国人至今依然自认奴才,缺乏自己当家做主的勇气,仍然生活在封建主义群体意识的阴影中。

  以服从为特征的民主集中制和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意识一拍即合。解放后,战争时期行之有效的组织原则,顺理成章地推广到国家政治生活中,把整个社会整合成一个庞大的准军事系统。无论你是否参加共产党,每个人都必须服从党的领导;凡是党中央做出的决定,都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人有不同意见,只能逐级向上反映,不得私自传播;擅自传播个人观点的是无组织无纪律,三三两两在背地里议论党的决议,就叫做非组织活动;所有公共媒体都成了党的喉舌,只发出一个声音,那就是来自中央的决定;只能宣传一种主张,那就是党的方针政策;只传播一种思想,那就是毛泽东思想;任何不同意见都失去了在社会上流布的可能。文革中期开始以后,又提出了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要求,各级党委的政治讲话必须统一口径,把创造的权利集中到政治局极个别人的手里,这是民主集中制高度发展的必然结果。

  据说民主集中制可以做到大权独揽以保证路线正确,小权分散以集思广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运作规则,先由大家各抒己见,这就是所谓发扬民主的阶段。接下来是集中阶段,由领导者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最后裁定。由于民主阶段只是体现民主,以便领导有机会体察民情,瞭解群众意见,而对问题并不做出决定。所以,群众并没有参与抉择的机会。至于大家提的意见要不要采纳,那是领导人的权利。在这里,领导者充当了“人民的主人”的角色。可见,民主集中制是有利于领导者征集和操纵民意的制度,本质上是“人民的主人”代替人民行使抉择权的制度。

  民主集中制规定了个人发表意见的场合、时间、地点和方法。个人意见只能以报告的方式向直接上级反映,特殊情况可以越级上报。整个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人始终处于接受裁决的被动地位,他们和抉择者之间不可能通过平等协商求得共识。同时,提意见的人对自己的意见为什么被否决一般没有提出质询的机会。然而,你却必须对你的意见承担责任。如果你的意见最终没有得到批准,等于判定了你的错误,错误的思想必须受到批判。万一认为你的意见有反党嫌疑,你将大难临头,其后果不堪设想。

  如果在发扬民主的阶段,向领导人提了意见,很可能遭到组织报复。所以,只要不是与自己利益直接相关的事,大家都会保持缄默,明哲保身。这样一来,一般党员都变成了机器上的齿轮、螺丝钉,不发表反对意见,只能执行党委的决定,于是,奴隶主义和“马屁精”大行其道。时间一长,人们便不知不觉地丧失了怀疑眼光和首创精神。不过,总有那么一些勇担道义的人,忍不住内心激动,常常为一些与己无关的事情慷慨陈词。当然,这种人从来都没有得到过好报。五七年在反右派斗争,将数十万知识分子被打成右派,制造了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文字狱,就是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演练。

  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进一步强调党组织对非党事务的干预权和最高抉择权,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民主集中制的创造性发展。党委既掌握了政策的制定权,也掌握着执行权和监督权。政策出自暗箱操作,缺乏必要的立法程序。而以文件方式下发的所谓政策,随意性特别大。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各级人民政府最高权力机关。可是党章规定,党是领导一切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委领导。没有得到党委批准的决议不能通过,凡是党组织的建议,人大必须批准。发表了与中央相左的言论,即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长,也可以让你靠边站,哪里有什么最高权力?立法逻辑混乱是造成我国法制建设进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

  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那就应该同时拥有相信和不相信共产主义的自由;也拥有原来相信共产主义,以后放弃这种信仰的自由。对于取各种政治态度的人在法律上应该一视同仁,不因为信仰上的区别而受到歧视。可是,在招生、招工、参军、就业、评定职称、提拔任用的时候却必须考察此人是不是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是不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说,不拥护共产党,不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人,在中国这块土地上不能成活。宪法原则和党的领导高于一切的原则不能相容,信仰自由和必须拥有共产主义坚强信念不能相容,我国的最高法院如何对此作出具有法律意义的裁定?

  张志新事件突出反映了民主集中制自身的矛盾。张志新揭发毛泽东工作错误的同时,怀疑林彪对毛主席不切实际的吹捧是别有用心。张志新坚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办事程序,有意见只在会上讲,没有在别的地方传播,也没有越级上报,更不存在推翻党中央的阴谋。可是,她被捕了。在监狱里她一再表示“坚持真理永不放弃!”在诀别信中说:“愿为美好的未来出点力”,却因为“不是能由我所决定”而感到惋惜。她把自己的一切交给“党和人民决定。怎么定我怎么领。”一片忠心,肝胆可鉴,简直就是新时代的岳飞!保留意见,恭候裁定,准备接受任何冤屈,已经是持不同意见者的最佳姿态。可是,万万没有想到裁定的结果竟然是枪毙!为革命蒙受冤屈是张志新唯一的“选择”。不过,这只是张志新服从民主集中制的那个方面。另一方面,中央八届十一中全会决定开展文化革命,既然全党服从中央,她张志新反对开展文化大革命,还恶毒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和林副统帅,不就违背了民主集中制了吗?文革刚开始,中央文件明确规定,谁反对毛主席谁就是反革命。不枪毙她张志新,枪毙谁?那又凭什么说张志新蒙受冤屈?你相信悖论吗?这就是民主集中制悖论。

  没有絶对服从就没有民主集中制,因此,民主集中制有可能导致个人独裁。事情正像卢森堡所预言的那样,由于权利高度集中,领导机关既能够对下属实施有效控制,又缺乏必要的监督,必然诱使党委独断专行,酿成官僚主义作风,甚至导致组织名义下的少数人专权。絶对服从导致个人崇拜,最高权力的滥用还可能引发党内斗争,造成革命危机。

  89年学生运动期间,北京发生了动乱。学生和市民走上街头,以反腐败为突破口,矛头直指集权主义国家制度。民众的情绪激发了中央强硬派与民主派之间的矛盾冲突,在要不要派军队镇压学生的关键问题上出现了的分歧。中央总书记的赵紫阳主张以和平方式平息事态,反对武力镇压学生运动。依然掌握军委大权的邓小平却主张动用武力。在邓小平“打招呼会”以后,站在赵紫阳一边的政治局委员开始转向,野战部队在坦克掩护下占领了天安门广场。中央政治局宣布解除赵紫阳的职务,撤换与赵紫阳意见相同的政治局委员,一场轰轰烈烈的民主运动遭到严厉镇压。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这是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枪指挥党的记録。

  这种“舵爷政治”的运作方式,是民主集中制和我国封建主义意识形态的最佳结合。在旧社会的“哥老会”里头,处于权力顶峰的人物,在巴蜀一带叫“袍哥大爷”,俗称“舵爷”。这种人并不参与管理日常事务,遇到需要做出重大抉择的时候,则必须由舵爷说了算。五十年代中期,毛主席以研究马列主义的需要为理由,辞去国家主席一职,从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同时保留党中央主席和军委主席的职务,也就是保留了最后的裁决权,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对行政事务实施决定性的干预。事实上,辞去国家主席之后,国家大事仍然在毛主席的掌控之中。不仅和苏共翻脸这类涉及到党务问题的大事毛主席说了算,就是统购统销,农业合作化,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这类政务问题,一样需要他最后定夺。正是在纠正浮夸风,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和“四清运动”中和刘少奇发生了分歧,毛主席才产生了大权旁落的感觉,促使他做出了发动文化大革命的决定。

  以服从为特征的民主集中制从根本上取消思想自由,将创造的权利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剥夺人民群众的抉择权,必然导致独裁。解放后,中央所有重大决策都出自毛主席一人之手,党中央政治局几乎成了他一个人横行无忌的场所。只要他老人家头脑一热,胡乱提出个什么主张,就是最高指示,都必须通过。可是,个人的智慧毕竟有限,总免不了发生错误。五七年反右派运动、五八年的大战钢铁、大跃进、五九年反右倾、六一二年的浮夸风、瞎指挥,接下来是政治挂帅、阶级斗争为纲、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农业学大寨、文化大革命。不间断掀起党内斗争,今天打倒这一批,明天打倒那一批,历史的悲剧反复上演。终于到了七六年九月,毛主席死而后已。事实表明,把国家龢民族的成败系于一人一身,是相当危险的。

  在民主集中制指导下的批评与自我批评,逐步演化成中国共产党整肃党员干部思想的惯用方法,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运动一开始就实施集中指导,那就是通过学习文件,让职工提高对运动性质的认识,动员全体职工端正态度,积极投入到运动中来。然后是批评和自我批评,同时开展背靠背的揭发检举。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积极分子、团结对象、争取对象和打击对象的类型排队。接下来是抓典型,层层召开批判大会,开展无情斗争。最后阶段是有计划地让一些人“检讨”过关。对于那些“死不悔改”的顽固分子,则必须经过彻底批判后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法律制裁。

  每次运动的性质不同,揭发检举的问题不同,整治的对象也不同。三反五反集中整肃经济秩序,为推行计划经济扫清道路。肃反工作的重点是肃清反革命,收拾那些有历史问题的人,清查历史反革命。反右斗争集中整治那些与党离心离德的自由知识分子,为巩固一党专政扫除思想障碍。开展反右倾运动以掩盖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的错误,清洗异己的力量,巩固毛主席的絶对权威。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重点是渲染阶级斗争严峻性,推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治国方针,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为文化大革命作准备。

  由于思想运动关涉每个人的命运,运动一旦发动起来,大家都提心吊胆,惶惶不可终日。既生怕说出自己的“问题”当上典型,也担心没有主动“交代”,被揭发出来过不了关;既怕别人借检举揭发陷害自己,也怕对别人揭发不深不透,得不到领导信任。大家都跟戴上了假面具一样,在会上积极踊跃,会后缄口不言;表面上一本正经,背地里落井下石。以坑陷别人的方式保全自己,成了投机者的惯用手段。运动期间产生的这种心态迁延到日常生活中来,对领导者逆来顺受、溜须拍马;同志之间尔诈我虞、勾心斗角的社会风气越来越盛行。

  在民主集中制的指导下,领导者的政治态度是以所在单位开展运动的激烈程度来鉴别的。为了表现革命的坚定性,各个部门各个机关,每次都要抓出一些暗藏的,或者死不悔改的分子作为运动的最后成果。某些部门还分配了整治对象的指标。于是,无限上纲,运动扩大化在所难免。加上基层单位本来就有一些矛盾,持不同观点的人都想利用思想运动整治对方,而最终裁定谁是谁非的权力掌握在上级领导机关。于是,在运动中窥测方向,迎合领导意图的作风十分盛行,争夺运动领导权的斗争异常激烈。这种情况正好给某些人提供了拉帮结派的机会。他们往往利用下级干部的投靠心理,插手基层,培植亲信,以壮大自己的势力,导致党内宗派的形成与壮大。政治运动逐渐演化成为党内宗派斗争,文革中达到高潮。

  民主集中制把全国人民置于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之下,与世界人权宣言中关于“任何人不得被迫隶属于某一团体”的条文直接冲突。不仅侵犯了公民人权,也违背了宪法的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与法制不能等同,其“民主”与现代民主政治的民主也不能等同,现代民主制度不能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生长起来。但是,必须认识到,民主集中制在我国革命战争年代的确发挥过重要作用。以至于完全可以说,没有絶对服从就不可能形成坚强的领导核心,集中领导是革命的事业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当然,推行民主政治絶不等于否定一切权威,也不是说已经通过的决定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更不是搞无政府主义。而是要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在国家事务中,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和抉择权,对国家机关行使选举权和监督权。

  在健全民主与法制的道路上,有一种声音值得警惕。那就是强调所谓特殊国情,特殊民情,认为民主政治不适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有人说,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人民的参政意识澹薄,没有经过训练,不懂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推行民主反而会乱,中国的民主只能等条件成熟后再实行。这种论调是站不住脚的。试问,哪一个国家是对人民进行训练之后才推行民主的?正因为长期失去当家作主的权利,公民的民主意识才如此澹薄,这正是必须大力推行民主的理由。香港和台湾居民与我们出自同一个祖先,来自同一个封建社会。近代以来,他们经受了比大陆更严酷的殖民统治。可是,在建立民主与法制方面却远远走在大陆的前头。这说明中华民族并非只能接受专制主义愚弄。我们也和全世界其他民族一样,需要自由,需要当家作主。当今的世界潮流正朝着技术现代化、经济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的方向发展。不打算停止前进的中国人,再次面临历史性选择的重要关头,我们应该勇敢地肩负起自己的责任,何去何从,就看我们自己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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