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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合理、合情地改造“城中村”



  广州要建成现代化的国际大都市,改造“城中村”是个逥避不了的难题。“城中村”的形成有其复杂的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问题的解决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各方协调统筹。为了探讨整治“城中村”问题,广东社会学学会先与广东省精神文明学会联合召开“广东改造城中村首次专题座谈会”,并在《精神文明学通讯》总第87—88期上编发了一批重点文章;期后,本会又与《羊城晚报》理论部联合开设《如何改造城中村》专栏。我今天要讲的主题,就是合法、合理、合情地改造历史形成的“城中村”问题。

  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凸显出来的“城中村”改造问题,难点颇多。例如村民可以将集体的土地成片出售、出租或成为工商业的用地,以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用作集体的分红和发展本村的公益事业;而村民的“自留地”可用来扩建住宅,自住以外的大部分房子则“出租”以增加收入。这是一般城市居民所无法享受到的利益,也是城乡二元体制长期积淀下来的现状。要解决好诸如此类的具体问题,无不涉及到“合法、合理、合情”六个字。

  “城中村”改造要强调“合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和“依法治市”的要求出发,依法改造“城中村”便是题中之义。尤其是从新世纪开始,“依法行政”的要求更高,在“城中村”改造问题上更要讲法:一要利用现有的合适的法律以解燃眉之急;二要由立法部门及时制定缺位的法律;三要在实施这些新旧法律的过程中使之逐步完善化、系统化;四要牢固树立依法改造“城中村”的观念,不断提高法制认识和执法水平。从目前情况看,由于“城中村”改造问题还较新,配套法律严重缺位,极易出现“以政代法”的现象,搞不好可能会给“城中村”的改造带来后遗症。比如前述“城中村”的土地等问题,要妥善地转为城市的体制,并保护好村民的正当权益,防止非法的或变相非法的处理措施。现在一些“城中村”的改造工作之所以碰到棘手的问题而难于理顺,关键在于无法可依或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只凭长官意志决断,仅凭行政指令去整治,是难于收到预期效果的。

  “城中村”改造要讲究“合理”

  “城中村”的改造要以法律为准绳合法地进行,同时也要以理服人。这既要讲尊重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大道理”,也要讲尊重“城中村”村民个人利益的“小道理”。不讲“大道理”,妨碍城市整体现代化的“城中村”得不到合理的整治,村民们的现代文明综合素质也难以提升,最终还是损害了村民自身的根本利益。从这些“大道理”出发,絶大部分的“城中村”村民是拥护“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这也是人们进行“城中村”改造的原动力。同时,一般情况下,“小道理”要服从“大道理”,但“小道理”絶对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比如“城中村”的许多收益都与土地息息相关,可说是村民们安身立命之所,在其生活出路尚未得到有关法律的保护时,他们与土地的现有关系虽属“小道理”,却是合理的“小道理”,不能无条件地强制这些“小道理”去服从“大道理”。倒是要尊重这些“小道理”,倾听这些“小道理”,尽量妥善地处理好这些“小道理”,不但让村民们倍感理顺心畅,也于“大道理”上见其效应。

  “城中村”改造要注重“合情” 
“城中村”的改造不仅要强调“合法”,讲究“合理”,还要注重“合情”。法作保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缺一不可。长期生于斯、长于斯的“城中村”村民,对这片家园之情,斩不断,理还乱,局外人难于理解,因此要特别注重他们的情感问题。比如土地是他们的命根子,牵一发而动全身,今后如何处置,不得不日夜思虑;拆了旧村移新址,难免会有人恋旧;农村的风俗和生活习惯要逐步地改变过来,总会碰到不顺心的事;想参与市场经济的竞争,不少村民又缺乏文化等条件……总之,面对“城中村”的改造问题,村民们的情感波动不能小看,也不是光强调“合法”或讲究“合理”便可完全解决好的。“合法”与“合理”都离不开“以人为本”,絶对不能没有“合情”的内容。把村民们正常的大量的情感波动问题当作“麻烦”和“累赘”抛在一边而不闻不问,便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合法”和“合理”的效果。因此,注重疏通村民们的复杂情感,激发他们克服面临的各种实际困难,需要做长期的、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必须指出的是,“城中村”改造中的“合法、合理、合情”六个字,不仅管宏观、中观和微观的问题,也管硬件、软件建设的问题。

  (这是作者在2000年10月17日广东社会学学会、广东省精神文明学会等联办的“广州地区破解城中村问题研讨会”上的讲话,发表于《广东社会学通讯》2001年第1期和《羊城晚报》200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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