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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经济领域中的社会矛盾



  承认社会主义经济领域中矛盾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并不等于就能正确地认识这些矛盾。要正确地认识社会主义经济领域中的矛盾,必须正确地认识这些矛盾之间的关系。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仅谈谈几个主要的矛盾关系。

  一、经济形式之间的矛盾关系

  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对内容有一定的反作用。用它来观察经济领域内经济形式与作为经济内容的生产力之间的关系,应该说,经济形式决定于生产力发展状况,有什么样的生产力,便会有什么样的经济形式与之相适应。同时,生产力发展水平层次不同,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形式就会不同。就我国现阶段情况看,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各地区之间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经济形式既有全民所有制,还有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和少量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及外资经营的资本主义经济等形式,从而形成多种经济形式幷存的局面。

  一方面,它们各自的差别性十分明显

  看不到这些差别或者故意抹杀这些差别,就会脱离实际,走向极端,陷入主观主义歧途。同时,必须防止,似乎是在承认差别的基础上,只用其中一种差别代替另一些差别,这实际上也是否定差别的表现。例如,过去曾一度急于用全民所有制的经济形式来取代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等经济形式,砍掉个体所有制,强迫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标榜愈大愈公愈好。这就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这不仅使各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发生混乱,更致命的是造成生产力的严重破坏。而相反地,用集体所有制或个体所有制的经济形式来取代其它各种经济形式,也都是十分错误的。

  另一方面,各种经济形式又是统一的

  矛盾普遍性的原理认为,任何事物中矛盾着的双方都在一定条件下,处于一个统一体之中。社会主义社会各种经济形式之间的差别性矛盾,也必然有其统一的基础。就我国而论,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其统一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是其统一的政治基础。因此,各种不同的经济形式尽管有其差别的一面,但这些差别并不排斥它们的统一。这种统一是有差别的统一,其一是,作为主体的全民所有制中的国有经济和作为公有制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集体经济与作为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补充的个体经济等,它们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但各自都以其它经济形式的存在为自己存在的条件,表现出它们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即统一性。其二是,我们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正牌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而个体经济等则是接近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马克思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9页。)这就是说,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这种“普照的光”,自然而然地辐射到其他经济形式之中,并使其私有制的色彩澹薄起来。不同形式的经济成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一般来说,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不会因为一个是社会主义性质,另一个是接近社会主义性质而形成水火不相容的对抗性质、敌对关系,它们是协调发展,各得其所,长期共存,统一于社会主义社会之中的。其三是,各种经济形式虽然是各自相对独立的,不能相互取代,但并非铁板一块,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它们能够相互转化,而且还可以相互整合,产生出新的形式。在现阶段,由多种经济形式决定的各种经营形式,只要坚持自觉自愿的原则,便可产生出灵活多样的合作经营和经济联合体。这是“结合式”的转化。这种转化局部已成现实。此外,还存在着“退化式”转化和“进化式”转化的局部可能性,例如部分小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化为集体或个体经营,这便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形式发生局部的“退化”。这种局部的“退化”并不是整个全民所有制的“退化”,它不妨碍以全民所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地位,因此,承认这种局部的“退化”,实则是退一步进两步的做法。过去我们不敢正视这种情况,反而妨碍了全民所有制整体机制的运转。今后,应敢于下决心,敢于引导这种必要的局部的“退化”。这一点,《中共中央关于制定‘七五’计划的建议》中是说得很明确的。至于个体经济形式和集体经济形式,毕竟是生产力低下所采取的经济形式,社会生产力一旦有了新的提高,它们本身便会产生由低级到高级的“进化”,以至于冲破原有的经济形式而进入社会化大生产所要求的经济形式。这种“进化”也是局部性、渐进性的。一声令下,一刀砍齐,不仅成事不足,败事有余,还会打乱这种“进化”所依据的客观规律,从而失去局部性、渐进性“进化”的现实条件,并造成虚假现象,产生恶性循环。这种拔苗助长的做法是我们要特别注意防止的。

  二、经济权益之间的矛盾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2页。)“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7页。)这里所指的经济利益,取决于社会所有制性质和这种性质决定的社会权利。也就是说,一定社会的经济利益和一定社会的经济权利是一致的。因此,经济权益的问题是关系到人们为社会主义奋斗的根本目的的问题。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人民政权是保障全体劳动者的经济权益的,但是,如何正确认识这些权益的矛盾关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还是处于探索过程。

  第一,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矛盾

  这对矛盾既有统一的一面,又有分离的一面。

  就它们统一的一面来说,其一是指,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同时也是生产资料的经营者,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经营形式,所有权决定经营权,经营权是所有权的表现,从而体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其二是指,经营权范围不能超出所有权,只有在所有权的范围内行使经营权,经营权才是有效的,从而体观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其三是指,经营权不能离开所有权而独立存在,所有权也不能没有经营权而独立存在,二者相互关联,相互作用,构成有机的整体,从而体现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

  就它们分离的一面来说,其一是指,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虽然可以同时是生产资料的经营者,也可以不是。前者表现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直接统一,后者表现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间接统一。把间接统一看成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相对于直接统一而言的,因此不是絶对的分离,而是适度的分离。其二是指,经营权范围固然不能超越所有权范围,但在所有权范围内,反映所有权的形式之间是允许差别的,这种差别是导致适度分离的不可否定的因素。其三是指,所有权与经营权不能各自离开对方而独立存在,这是从絶对意义上说的,其实,相成则相反,一可分为二,是事物的普遍法则,表现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上,必须承认它们相对的独立性。

  过去存在的问题是,往往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只看成是絶对的统一,从而否定它们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分离性。这是一种片面的观点。马克思曾经讲过,就连资本主义社会,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也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离的。他说:“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指挥劳动比比皆是。因此,这种指挥劳动就无需资本家亲自担任了。一个乐队指挥完全不必就是乐队的乐器的所有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35页。)列宁在分析苏联社会主义国营农场问题时,也曾讲到,国家是所有者,国家将土地交给农场耕种,是支配关系的转移。(《列宁全集》第36卷,第506页。)我们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都证明,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否适当分离,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好坏。例如我国农村这几年普遍实行的生产责任制,在土地归属、水利设施,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公有制性质不变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给个体农民经营,就是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生产资料经营权适度分离的表现,结果出人所料地改变了农村生产力长期停滞的局面,赢得了农业生产的连年丰收。而过去长时间里,我国实行一种高度集中的经营管理体制,企业没有独立性和自主权,这不但不能“搞活”,反而会“搞死”。有鉴于此,《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强调了企业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管理前提下相应的权力,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总之,既要在全体上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统一性,又要在局部上保证各个企业生产经营的多样性、灵活性和进取性,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在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中得到正确的处置。

  第二,积累和消费之间的矛盾

  主要是国家积累、集体积累和劳动者个人收入三者之间的矛盾,在社会主义国家,积累和消费的关系是基本一致的统一关系,但也有矛盾的方面。这个问题,经济学界谈得较多,这里不再详述。

  三、经济计划内外之间的矛盾关系

  首先,必须明确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二者是统一的,但又不完全一致

  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的统一表现在:一,双方同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统一体系之内,根本性质都是社会主义的。二,双方都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归根到底是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客观规律所决定的。三,双方都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虽然计划程度有所差别,但都与商品经济相联系,都要遵循价值规律。四,双方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转化,幷且其中一个量的缩小,就是另一个量的扩张。基于以上原因,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明显地存在着两者之间的统一性,不能把它们絶对地对立起来。

  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的差别则表现在:一,它们对计划经济控制的对象、范围不同。前者是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的部分,同时是对关系全局的重大的经济活动而言,后者的对象与范围则是较宽的。二,它们对国家计划控制的要求和程度不同。对指令性计划的对象与范围,是必须强令执行的,表现出国家直接干预的严肃性,而对指导性计划,只是由国家规定方向、要求或提出一定幅度的指标,企业根据原材料、能源的可能和市场的需要,自行安排产销,国家主要是运用经济杠杆作用来保证它的实现,体现出国家干预的灵活性或弹性。三,它们对国家计划外的市场调节的关系和作用不同。指令性计划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同市场调节发生一定的关系,因此,总的趋势一般来说是不受市场调节的冲击而起落,指导性计划则是在极为广阔的范围内同市场调节发生密切的联系,往往要受制于市场调节的变化。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既然有如上差别,那就不能把它们看成是一回事。

  《决定》说得很清楚,实行计划经济不等于就是实行指令性计划,也不等于以指令性计划为主。同时,必须有步骤地适当地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适当地扩大指导性计划的范围。指令性计划之外其他大量产品和经济活动,都可以列入指导性计划的范围。这就使我们对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之间的矛盾关系的认识得到了进一步深化。

  其次,必须明确我们的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关系

  市场经济是指国民经济完全由市场调节的经济制度。我国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不是那种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但又确实存在一定范围的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在国民经济中起辅助的不可缺少的作用。因此,在我国现有生产力水平条件下的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既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

  其统一性可以由以下几个方面来看:一,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分别以主体和补充的身份,共同构成社会主义的国民经济,失去主体,无所谓补充,失去补充,无所谓主体,二者相反相成,缺一不可。二,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虽有国民经济计划内与计划外、有计划与无计划和主体与补充之分,但它们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不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具有对抗性质。三,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都不能超越商品经济阶段,都是商品经济的两种表现形式,前者反映的是计划经济的商品经济,后者反映的是市场经济的商品经济,但都统一于价值规律的制约,价值规律是沟通这两种不同经济形式的商品经济的桥梁。四,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其中有些不宜用计划经济处置的,可以转化为市场经济;这种转化在现阶段看来当然是局部的。而市场经济在条件成熟之时,也有可能转化为计划经济,这在当前是不可能的。

  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差别也有几个方面的表现:一,它们虽然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整体,不能互缺,但地位、作用毕竟有主次之分和计划内外之分。因此,现阶段这种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计划经济,次要方面则是市场经济。二,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虽然根本利益一致,不具对抗性质,但前者属于社会主义性质,后者则是从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这种“属于”与“从属”是有差别的,不能等同看待。三,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虽然都是商品经济,都要受制于价值规律的作用,但前者反映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后者反映的是无计划的商品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内部,可以有计划性强的指令性计划与计划性相对富于弹性的指导性计划之分,但无计划的市场经济则没有这些内部差别。四,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虽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但转化的条件是不同的。而且,在社会主义现阶段,它们之间的相互转化是有限度的,局部的,一般不存在整体转化的可能,因此,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相对独立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还会存在一个时期。

  过去长期否定一定范围内的市场经济,现在必须放手繁荣一定范围内的市场经济,正如《决定》所指出的那样,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要有益的补充,指令性计划之外大量产品和经济活动,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指导性计划或“完全由市场调节”。只有这样,我们的经济才会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辩证关系中得到全面发展,做到活而不乱。

  再次,必须明确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的关系

  首先,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的统一性是客观存在着的。因为,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计划经济离不开商品经济,离开商品经济的计划经济就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计划经济,而是共产主义的计划经济。同时,商品经济也离不开计划经济,商品经济也只有表现计划经济,落实计划经济,而不是歪曲计划经济,破坏计划经济,它们之间的统一性才会变得更加明显。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归根到底是由价值规律的作用而形成根本的统一的。价值规律之所以成为它们统一的基础,又是由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状况这一主要动因决定的。

  过去我们长期把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絶对对立起来的主要原因,是看不到它们之间的统一。而当着纠正这种错误倾向的同时,也要避免走上把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看成是没有差别的统一这样一种极端。只有正确认识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之间的矛盾关系,把它们放在对立统一的关系中来加以考察,才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才能对我们的经济工作有所裨益。

  此外,还必须明确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之间的矛盾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是完全一致的,二者没有差别。但在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经济不仅仅是指市场经济,而且也指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不再完全重合,重合的部分保持相互的统一,不重合的部分保持相互的对立,从而显示出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之间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当然,不重合部分的对立,也不是絶对意义上的对立。因为它们都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商品经济,这就使不重合部分也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它们能够在社会主义社会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四、经济杆杠之间的矛盾关系

  经济杠杆之间的变化,会引起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社会经济活动的变化,迫使各方面经济利益的重新调整,其中价格这一经济手段十分重要。因为合理的价格体系是保证国民经济活而不乱的重要条件。各项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价格体系改革的是否成功。正确认识价格体系中的矛盾关系,乃是正确认识经济杆杠中各种矛盾关系的关键之一。在这里仅就我国现行固定价格、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三者之间的关系作一些论述。 

  首先,三者之间是有差别的

  所谓固定价格,是社会主义国家有计划地规定的统一价格,是实现指令性计划的必要手段。所谓浮动价格,是指制定某种商品价格时规定一定的幅度,允许在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下,上下浮动其价格。所谓自由价格是指商品生产在市场上由买者或卖者自由地议定的价格。这说明:一,三者各因其质的规定性而不能混为一谈,必须承认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价格,存在着三种不同形式。过去我们只讲固定价格,不讲浮动价格,更不允许讲自由价格,也只考虑计划价格的固定性,不考虑价格要反映价值与供求关系,抛开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造成价格很不合理,企业苦乐不均,赏罚不明,无法进行合理的经济核算,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很显然,看不到三者之间的差别,只用一种价格取代其它两种价格,同时又不承认固定价格与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的必然联系,所造成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但同时应该注意,在今后价格体系的改革中,不能只讲浮动价格或自由价格而把“固定”价格打入冷宫。只要不把固定价格搞成主观不变的东西,这样的“固定”价格应当是能发挥作用的。二,三者不仅因其质的规定性不同而不能相互取代,而且它们各自适应范围和发挥作用的对象也是有差别的。一般来说,固定价格只适用于国家指令性计划范围,此外的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则宜采用浮动价格或自由价格与之相适应。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价格体系的改革,指令性计划范围的适当缩小,指导性计划与市场调节范围的适当扩大,固定价格的适应范围和作用就会变小,其他两种价格的适应范围和作用则会变大。

  但是,三者之间的差别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此外,它们之间还有统一的方面

  一,三者幷存于社会主义价格体系的统一体中,构成价格体系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从实质来看,固定价格与滑动价格,除了价格是否具有浮动伸缩性之外,总的还是计划价格,是国家有计划地规定的价格,是制约价格升降的一个重要因素。二,三者虽然受价值规律制约的程度有深有浅,但总是离不开价值规律这一支点。这就迫使固定价格向浮动价格滑动,浮动价格又向自由价格滑动,从而克服固定价格的絶对固定性,适当扩大浮动价格的伸缩性,牵制自由价格的过剩自由性,在总体上体现社会主义价格体系不同于资本主义的特征,即不是自由价格支配一切的那种价格体系。三,三者之间的滑动和牵制,并不是固定价格向浮动价格的转化,也不是浮动价格向自由价格的转化,更不是自由价格向它们的转化。因为滑动与牵制,并没有改变三者各自原有的价格形式。转化就不一样,它指的是三者之间各自原来的价格形式发生了基本变化,甚至于互易其位。我们认为,固定价格、浮动价格与自由价格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固定价格与浮动价格突破了计划价格的一定限度,会转化为自由价格。而自由价格加以一定限度的计划钳制,也有可能转化为浮动价格或固定价格。四,三者之间的转化、滑动和牵制还不能说是三者之间的调和混合。事实上,一定条件下三者的调和混合现象是存在的,这也是它们之间存在着统一性的一种表现形式。假定每吨广州化肥的三种价格分别是500元、600元、800元,这三种价格构成调和混合价格就是630元左右。这种价格既不同于原有的三种价格,又是从原来三种价格中产生出来的东西,说明有差别的几种价格在一定条件下完全可以综合为一个新的统一体。当然,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基本稳定的物价政策,避免物价大幅度波动,这对于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安定都是十分重要的。但不能把物价基本稳定理解为物价冻结,认为任何价格的变动都必然带来人民实际生活水平的下降。因为产品价格随着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即一定条件下的相互滑动、牵制、转化和调和混合等等,是完全正常的现象。

  (这是作者在1985年底参加“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学术研讨会”的论文,发表于《广东社会科学》1986年第1期,国内多家报刊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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