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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节约型社会的法律思考



  陈致中

  “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共产党一贯坚持的政治方针和道德标准。我国《宪法》第十四条明文规定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然而,十多年来,由于经济发展迅猛,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不少人对“节约”和“浪费”两个传统观念已非常澹薄了。有人甚至认为,节约是贫穷的需要。 高消费是社会富裕的体现,有利于促进内需和经济发展,不存在不节约或浪费的问题。由此社会上奢侈成风,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十六大以来,党坚持反腐倡廉的政策,颁布了大量政策性文件,反腐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倡廉还是效果不大。其原因是倡廉缺乏可操作的法规,没能用法律保证廉洁,以消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因此,奢侈之风日盛,腐败屡禁不止。 不少地方、部门和单位都存在讲排场、比阔气、比豪华等不良风气,群众反映强烈。在第十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 不少代表对此现象痛心疾首,强烈呼吁从速构建节约型社会。 “节约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这是基于我国国情并深刻总结国内外现代化建设经验而提出的重要举措。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报告中强调说,建设节约型社会,走循环经济道路已经成为我们必然的选择。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针对当时能源紧缺的情况制定的,其节约的重点主要是能源、水源、材料、土地、资源,即资源领域的节约。国务院在2005年颁布的《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指导方针是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创造尽可能多的效益。 “节约型社会”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体制和机制,逐步形成节约型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 。近年来,铺张浪费之风日盛,蔓延到行政、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领域,社会上各行各业、上上下下几乎都存在不节约和浪费现象, 整个社会都有厉行节约的必要了。因此,现在提出的“节约型社会”就不能只限于某个领域, 应涵盖行政节约、资源节约、生产节约、消费节约等领域的全方位的节约,是包括资源性和消费性的节约,因为这些领域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依存、互相渗透的。如果只注意某一领域的节约,忽略了其他领域的节约,势必顾此失彼、事倍功半,达不到节约型社会应有的要求和目的。在社会上奢侈浪费成风的情况下,建立包括“资源型节约”和“消费型节约”的“节约型社会”很不容易。腐败必然导致管理不力,法规不完善,使节约得不到保障。“节约”不是不消费,只是合理和有效地利用资源。“消费”是絶对必要的,“高消费”也是发展市场经济、促进经济繁荣所不可缺少的,所以高消费也不等于浪费。只有严重脱离国情、挥霍无度并导致资源、财力和物力重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浪费。这里没有严格的界限,更没有可操作的规则,执行起来很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了节电、节水等方面的指标, 执行起来也不大容易,至于消费性的节约自然就更加困难了。人们还没有树立新的消费意识,没有把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结合起来,以为不节约和浪费只是个人的道德问题,即使构成浪费,如果不涉及公款,也只是个人行为,如一席酒菜高达一两万元,也只是个人的消费,不涉及法律问题。 这说明,法规滞后和人们缺乏正确的消费观念,是构建节约型社会面对的障碍。 

  构建节约型社会,必须完善法制,把政治要求和道德标准上升为法律规则,一方面把一切违反节约规则的行为绳之于法,另一方面把节约意识确定为“节约型社会”必须遵守的强行法律规则。能源型的节约指标是硬性的,适用于一切领域,也适用于任何个人或单位。 例如关于空调的使用不得低于26°的规定,无论是个人或机关,也无论是外国机构或跨国企业,都必须遵守,不能有所例外。属于消费型节约的规则,因涉及私人问题,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或经济措施进行控制。只要社会上形成了新的节约意识,节约规范就会成为深入人心、为社会自觉遵守的法律规范,节约也就蔚然成风了。

  我省是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建议在我国《反浪费法》出台之前,制定地方法规,把党提出的节约要求和标准规范化和法规化, 确定节约型社会的模式:以法规制约不节约行为,以法规建立和维护新的消费观。地方性法规应包含下列几个内容:

  一、明确 “节约” 是全民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根据这个规定,节约就不是可做可不做的个人行为,而是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无论社会财富如何充足,节约都是不可缺少的。从保护资源的意义看,不节约和浪费,是对国家资源的虚耗,不仅是可耻而且是违法的行为。不节约和浪费公款固然构成犯罪, 浪费私人财产而导致资源虚耗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个人有花钱的自由,但没有浪费国家资源的权利。既然节约是义务,禁止不节约和浪费的规定是硬法,任何个人或单位,无论其地位多高和财力如何雄厚,同样受节约规则的约束。任何导致重大浪费的事项,即使是“个人行为”,或外资企业的行为,行为者和主管部门应对违反节约法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根据我国和我省的《节约能源法》,对能源、电源、水源、物质、粮食、原材料等资源的节约,规定具体指标,加以公布,便于执行和接受群众监督。资源性的节约指标是硬指标,任何人或单位必须遵守,没有选择的权利。楼堂馆所、娱乐场所、豪宅大厦、外商活动中心是耗能最大的地方,只能依法使用能源和资源,不能以“外资”或其他理由享受优惠待遇。国家资源的使用,只能一视同仁,当电源、水源紧张的时候,获得优先供应的只能是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跨国企业,没有优惠的权利。外国机构,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法》、《维也纳领事关系法》和国际惯例,最多只能按国民待遇原则享受我国国家机关同样使用能源的待遇,没有特权和豁免节约能源法管辖的权利。 

  三、消费性的节约指标,可以按不同税率收税。对高级消费品,高级宾馆和娱乐场所的消费,按不同税率收税,或适用累进税,是完全合理合法的。个人有享受高级消费的权利,也有承担更大税务的义务。这样做完全符合经济学原理和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欧美发达国家一向是这样做的。对高级消费按不同税率收税,既不影响广大群众的消费力,也不伤害富裕阶层的消费积极性。“高消费”没有违法,按不同税率对不同等级或档次的消费收税,是调节消费的经济措施,是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

  四、动员社会舆论宣扬节约意识,提倡节约风尚,缔造节约文明。对豪门巨富一掷万金的超级消费方式(例如某人过春节花几十万元)可以不必过问,但不必过分宣扬,以免误导社会。《反浪费法》出台后,浪费就是违法行为,节约便成为约束整个社会的法律规范,舆论有遵守法律的义务,不能宣传违法的行为,以免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 

  五、立法要求各单位上报节约条例的执行情况,把节约作为考核单位及个人业绩的标准,给予奬惩。表彰和鼓励有高消费能力的人,把富裕的资金用于投资或公益事业,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

  节约型社会的构建,必须依靠法制。指标明确,执法到位,全民动员,舆论支持。只要社会上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意识,浪费纔可能杜絶,廉政才有可能实现。

  

  (2007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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