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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余漫话

http://www.CRNTT.com 2007-12-15 11:38:05 林东海
  1972年自干校归来,我由中国文联转到人民文学出版社古典部,操起编辑这一行,至今已26个年头,对干编辑生涯,真是“如鱼饮水,冷暖自知”。 
    
  一、轶事的启示
    
  我初到人文社古典部(即今古典文学编辑室),见北窗下坐着一位清癯瘦削已见二毛的老同仁 。打完招呼后,他惊奇地问我:“为什么到这里来?”我下意识地答道:“希望学有所用。”我在复旦大学中文系学的是古典文学,又在刘大杰先生指导下研读过魏晋六朝隋唐五代文学史,颇热爱这一专业,所以随意应了一句。他的目光中带着几分无奈几分惋惜,说:“这一行呀,能干的不愿意干,不能干的想干也干不了。”一瓢冷水浇得我浑身打寒颤。这位老同仁就是周汝昌先生。若干年后,他果然不干了,调到文化部艺术研究院去了。 
    
  不久,听室中同仁说:有一位老编辑,审读一位老教授的书稿,贴了许多浮签,提了不少意见。所指出的谬误和问题,绝大多数是很中肯的,这些都照改了,并不多言;其中有个别问题,大约百分之二三吧,提得不合适,或者提错了。这老作者却抓住这百分之二三的失误,大发雷霆,说编辑水准如何低下,甚至厉声呵斥道:“×××有什么资格审我的稿子!”听了这则轶事,我多少明白点周先生那话的含义,也顿时萌生投错门的悔意。原以为在研究机构、在大学校里、在出版社里,都可以做学问,人文社里不也出了好几位学者专家吗?看来地位还是有差有别的,编辑比研究者、教师社会地位何止低一等! 
    
  后来,又听到人文社的一件往事,更是令人沮丧。有一位水准颇高的老编辑,发现一部内容很好但艺术与语言却比较粗劣的小说稿,经过请示,决定加工录用。在修改加工过程中,作者很谦虚,一切尊重责编的意见。因为合作得很好,责编也很投入,除了语言的加工润色,情节也适当加以调整充实,有时增补一些片断,做了一些合作者所做的工作。书出来了,一时大为走红,作者因此名噪文坛,为众所周知,而责编却默默无闻。重印时,责编觉得修改时,他代加的一小段不该保留,随手给删了,未曾同作者商量。这便惹祸了,作者不仅大光其火,而且向出版社领导告状,说侵犯了他的权利,当年的谦虚态度和合作精神没有了,摆出居高临下的架势。出版社的头头认为作家是出版社的“衣食父母”,得罪不得,便对这位可怜的责编加以严肃处分。我后来见到这位责编,问起往事,他哭丧着脸摇摇头,不置一辞。这事件在我心灵上投下的阴影,至今仍未抹去。 
  以上所记二则轶事,固然令人沮丧,乃至令人气愤,但感情是一回事,理性又是一回事,需要冷静地认真地加以思考。轶事给我们的初步启示是:其一,在知识界中,编辑的社会地位低人一等;其二,书稿在成书过程中,编辑有责无权;其三,编辑的知识产权落空,成了无私奉献。归根到底,关键问题是作为知识份子的特殊职业编辑,其责权利没有同知识界(包括学者、教师)取得平衡,并加以统一,作出符合知识份子劳动特点的规定。因为出书的过程是工勤人员、出版人员、发行人员与编辑人员的协作过程,所以责编往往被等同于其他人员,而无视其带有知识产权的特点。在出版社作为事业单位时是如此,在出版社改为企业管理时也是如此。这对于编辑的工作必然带来负面的影响,因而直接影响出版物的品质水准。 
   
   在推进法治的当今,编辑的责权利似宜逐步通过法律的形式,使之协调并统一起来。 
    
  二、改稿的功过 
    
  出版社出版图书,不只是为了文化科学,也是为了政治宣传。要达到这双重目的,作者和编辑必须分工合作,作者无法“文责自负”,编辑必须“严格把关”,共同修改稿件,便成了习以为常的事。而作者和编辑在改稿问题上的分歧和纠纷却也由此而来。前所记两则轶事,编辑之受呵斥被处分,便都是因改稿之事发生的。 
    
  编辑改稿的事曾引起不少争议,上海《文汇读书周报》组织讨论过,发表不少文章,各抒己见,议论起编辑改稿的是非功过,最后并没取得一致的看法。这涉及体制问题,比较复杂,就事论事是说不清楚的,所以我没参加讨论。我以为,出版作为国家事业,编辑不仅有责,而且有权,对书稿提出修改意见,或经与作者商议径加修改。书籍的出版,作者和编辑都要对国家事业负责,也要对广大读者负责,既要对社会负责,也要对历史负责。因此,书稿应力求准确与正确,改稿也就是必然和必要的了。 
    
  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特点和要求,出版图书亦然。从事科研与教学的作者,如果不熟悉出版的特点与要求,所写书稿很难符合规格,一次达标,大都要经过修改,甚至推倒重来。当过编辑的作者,情况就好得多,很少返工。鄙人虽不才,所写论著、选注、通俗读物等各类书稿多种,几乎没有退改的,原因在于知道各种书稿的宗旨和体例,乃至文笔深浅的要求。当然,学者、教授书写多了,熟悉出版这一套,同样可以一次成功。我所说的改稿,是有原则的,并非随意的。有的编辑喜欢动别人的稿子,而且往往带有随意性:可改可不改者,改之;语言不合己意者,改之;以至观点与己不合者,亦改之;最糟糕的是,原稿无错者却因修改而铸错。这样的编辑可能自以为比别人高明,其实,恰恰是不高明的表现。这样的改稿,是作者所不能同意也不应该同意的。然而,我们却不能因为有的编辑妄加修改,而否定正常改稿的必要性。随意改稿是不行的,应遵循一定的原则,意在提高书稿的品质,使之符合出版要求和水准。需要改动者,一般说来有以下诸方面:其一,不合宗旨者要改。每一套丛书,每一个系列,每一种书籍,都有一定的宗旨,都有一定的目的和要求,都有一定的政治、学术、文化、知识标准。但凡书稿有违于或未达到以上丛书、系列、书籍的宗旨、目的和标准者,都要求修改、充实、提高。其二,不合体例者要改。丛书、系列、书籍,均有一定体例,也有一定格式。倘若书稿有乖体例,不合格式,也要求调整和修正,以使之统一和规范。其三,文字语言不规范或有错讹者要改。文字无论繁体简体,都应使用当今规范化或约定俗成的文字;语言则应文从字顺,合乎语法,消灭语病,使之纯洁。不规范不顺畅的语言文字,都要修正润色。其四,征引资料失误者要改。书稿中援引古今典籍和书刊中的资料,要求准确无误,经过校核,如发现失误,均应改正,以免以讹传讹,贻误读者。其五,观点有违碍者要改。一般说来,在学术问题上,只要言之成理,持之有据,作者可以坚持自己的观点。但是如果这种观点对当前政治、政策有违碍,乃至有悖于出版管理条例,就应当改,否则就不能出版。以上略举五端,都在可改必改之列。编辑在审稿中发现以上诸问题,可以提出来,要求作者修改,在不违背作者观点的前提下,也可以由编辑径加改正,如核实资料,修正语病,规范文字之类。这都是编辑责权范围内的事。编辑认真这样做,无损于作者,有益于读者,是无可厚非的。 
  
  我初到人文社,就听说人文社与中国社科院文研所有个协议:文研所的书稿,人文社不能动,甚至连标点也不能改。而我负责审读的却正是文研所的书稿,颇为坐蜡。若依协议,审稿作甚!若按编辑职责,则需审读。于是我先把“协议”搁置一边,认真审读,发现存在的问题还真不少,贴了许多指出问题所在的浮签。提意见是我的责任,改不改是作者的事,我这样想。出乎我意料之外,德高望重的余冠英先生看了我贴的浮签,很高兴,并且让执笔者作了认真修改。自此我便同余先生成了忘年之交,并从他身上学到许多东西。修改书稿,提高品质,是作者和编辑的共同目的,目的一致,本应不会也不应当发生矛盾乃至互相诋毁。作者与编辑相互攻讦者,当是书稿以外别有私心在。编辑改稿,如果不带随意性,而是掌握原则,认真对待,使之减少差错,提高品质,不仅于出版尽了责任,于作者也作了贡献。当然,改稿当中,容或增添新误或改正为错,这是应努力克服的。不过,一般说来,编辑改稿其功要大于其过。通常改稿,做些补苴罅漏的工作,也就算尽责了。但认真负责的编辑,往往注入更多的心血,如结构的调整、观点的纠偏、资料的补充、缺漏的弥补,都能尽力而为,作无私的奉献,其功更是不可磨灭。 
  
  在改革开放以前,编辑的这种无私奉献,均被视为理所当然的,无论出版社或者编辑,从不向作者计较。开放以来,市场经济逐步推广,版权和知识产权也成了商品,可以交易了,于是问题也就来了:向出版社提出,将版权拿走,可书中有我社编辑的劳动成果,是经编辑加工而成的,这版权如何算?责任编辑提出,我在书中注入了心血,在修改中贡献了自己的知识,这里的知识产权怎么算?这是无理取闹吗?显然不是,很值得思考。 

  (作者单位:人民文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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